紫湖镇规定村民建房只能建3.5层
上饶玉山县紫湖镇是前往三清山旅游风景区的必经之路。2006年,玉山县欲将紫湖镇打造成该风景区的二级服务区,并将三个村委会划入集镇规划。
紫湖镇要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不能超过3.5层,并以每层1000元的标准收取村民建房押金,还签订了建房协议。村民必须按要求建房,否则以违约为由扣留押金。不仅如此,在办理建房手续过程中,记者发现,村委会还增设了“新农村建设赞助费”一栏。
记者随后查阅省里的相关文件发现,紫湖镇镇政府的那些收费名目均不在列。
●蹊跷
建房须交各种费用一两万元
新农村建设赞助费10元/平方米;规划费36元/平方米;用地费16元/平方米。
5月6日,玉山县紫湖镇。
连续两天的雨水,并没有影响到紫湖镇建设村的村民,建房依然在加班加点进行。
村民黄义(化名)戴着蓑笠,在雨中忙着垒砖。
黄义是去年从三清山山麓一个小村庄搬迁下来的。
据他介绍,因为路难行,他们此前的村子已基本没人居住了,同村的人都在建设村买了建房用地,目的就是搬下山。
可是,接下来的建房,却让黄义感到不解了。
“第一步到村里登记,村里要收新农村建设赞助费10元/平方米;第二步是交规划费,36元/平方米;第三步镇土管所收16元/平方米的用地费;最后镇政府再收取1000元/层的‘楼层保证金’。”
黄义说,按照一般自建房面积来计算,除了建房的基本成本,他还得另外支出一两万元。对此他十分纳闷,这笔钱究竟该不该交呢?
一位陈姓村民也有着类似的经历,他去年开始建房,建了3层半,押金至今还在镇政府。
在建设村的走访中,记者发现,除村口处建了四层楼外,村子里大部分建筑都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建成了3.5层。在临近的紫湖村、土城村,记者也看到了相似的景象。
●不满
镇政府签协议强收保证金
每层1千元的建房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了,如数退还,否则保证金转为违约罚金。
为了确保农民按要求建房,紫湖镇政府要求每个建房户在办理手续时,签订一份建房协议书。
协议书中最主要的要求是,“农民新建住宅楼层只能控制在二至三层为主,最高不超过3.5层(含坡屋顶),集镇规划层数最高不超过4.5层(含坡屋顶)”。
另外,除自建房的建筑风格、户型被要求外,甚至连建房时间也提出了要求。“乙方必须在土地审批规定的1年时间内完成新建住宅建筑施工,包括外墙的粉刷和坡屋顶的建设。”
为了保证工期,紫湖镇向每个建房户预先收取每层1千元的建房履约保证金,并提出,“验收合格了,如数退还建房保证金,违反协议要求的,将保证金转为违约罚金。”
建房被收取各种费用,引起了村民的不满,村民也曾就此事投诉到县政府。但面对投诉,紫湖镇政府也给出了回复,其所有的收费似乎都有正当理由和出处。此后,村民则对此建房收费则渐趋沉默。直到今年,一位外出打工村民回乡盖房再次对相关收费提出了质疑。
●镇政府
收取建房押金是工作创新
“镇政府与村民签订协议就是要防止违规建房,而交押金则属于一种工作创新。”
随后,记者来到建设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面对记者,该村村委会主任默不作声转身往楼上走去。
另一位不愿意公开身份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则表示,此事不归他们管,可去镇政府土管所咨询。
该镇负责土地管理、集镇规划的镇党委委员周正飞介绍说,自2010年开始两年时间,共有50多户农民提出了建房需求。
周正飞表示,对“建设村委会收取新农村建设赞助费”一事并不知情,对于是否真有其事,他表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对于村民所提到的“楼层保证金”,周正飞说,“并不能这么完全称呼,准确的说是建房押金,这些押金不列入财务,由镇规划所一个规定银行户头进行管理,是可以退还的”。
对于农民自建房是否只能建到3.5层,周正飞表示,“在村民申请建房之前,政府与村民之间是有协议的,如果他没有按照相关的协议规定建房,我们只能扣留他的建房押金。”周正飞表示,镇政府与村民签订的这份协议就是要防止他们可能发生的违规建房,而交押金则属于一种工作创新。
而对于“规划费”,周正飞说,这个收费项目是由玉山县城乡建设局下发了行政许可,这笔钱由村镇规划所管理,但是有一部分需要上缴到县城乡建设局。
●省规
农民自建住宅只需缴土地证工本费
“除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管理费、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记者曾电话咨询玉山县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的陈姓负责人,他解释说,“规划费”其实是叫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因为将紫湖镇列为规划区后,才开始征收的。这笔收费有省里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但不由他们征收。
记者随后查看玉山县政府公布的《玉山县城市规划区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在附带的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新建、改建收费标准里,规划费、新农村建设赞助费等收费项目压根就没有出现过。
根据该工作人员的说法,记者确实查询到了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文号: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文件,凡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建房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另外,2009年1月4日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赣发改收费字【2009】43文件《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和改建自用房,除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管理费、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文/图记者余俊